来源: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0-05-25 15:44 字号: [ 大 中 小 ]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受市政府委托,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决定就昆明市主城区禁止活禽交易相关工作进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昆明市主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
听证会拟定于2020年6月18日(星期四)上午9点举行。
三、 听证代表、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
1. 本市年满18周岁,从事或者关注与活禽交易工作有关的人员10人至15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 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或者专家3人至5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10人以内,由听证机关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5日。
报名采用信函、传真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听证会报名表》(附后)。信函报名请函寄至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邮政编码:650000);传真报名请填写好《听证会报名表》后传真至0871—64154399;网上报名请登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kmnyfg@163.com。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将于2020年6月8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昆明市农业农村局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昆明市主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征求意见稿)》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昆明市主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6月5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6月5日17:00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3楼
邮编:650000
联系人:谭杰,曾文芳
联系电话:0871—64154399 (传真)
电子邮箱:kmnyfg@163.com
特此公告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4日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
文化程度 | 职业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通信地址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座机 | |||||||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 所属机关 | ||||||||
报名 参会 主要 理由 | |||||||||
听证 机关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件:
昆明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牛羊集中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行业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民族宗教、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有关社会团体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牛羊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条 牛羊屠宰厂(场)的设置布局规划,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民族宗教、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设置在本市主城规划区屠宰厂(场),应当实行规模化、机械化屠宰,其他区域逐步实行。
第八条 牛羊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设置布局规划;
(二)选址不得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保护范围内并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不得妨碍或者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吊挂式屠宰设施设备以及运载工具;
(四)有必要的检验检疫设备、消毒及防蝇、防鼠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给水和排水设施,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
(七)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牛羊屠宰厂(场),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向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市牛羊屠宰管理企业名单进行管理。
第十条 设置清真牛羊屠宰厂(场)时,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手续。
清真牛羊屠宰厂(场)的屠宰活动应当按照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操作。
第十一条 牛羊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屠宰的牛羊附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二)检疫合格的牛羊产品,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盖验讫标志,并具备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和未经检疫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厂(场);
(三)经屠宰厂(场)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合格,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验讫标志,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厂(场);
(四)病害肉类动物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确保无害化、环境保护设施及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牛羊或者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 牛羊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对牛羊及其产品的进出厂(场)检疫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2年。
第十四条 从事加工、销售牛羊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进屠宰厂(场)屠宰的,同时具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验讫标志的合格牛羊产品;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可追溯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牛羊产品批发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加工和销售清真牛羊产品的,还应当符合清真食品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畜牧兽医、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牛羊屠宰厂(场)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场监管、民族宗教、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第二十二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牛羊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毛、角、筋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